以案说险:交通事故中对方全责,为何仍要自担责任
2023-12-07 作者:海南分公司供稿
【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26日20时许,王某驾驶自家轿车经过一村口时,与骑行二轮电动车的张某发生碰撞,事故导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张某头部严重受伤,共计花费医疗费15万元。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张某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经开颅术遗留左下肢瘫痪,经专业机构鉴定,评定其左下肢瘫痪达八级伤残,开颅术后达十级伤残,张某要求王某及其车辆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42万元。王某及其保险公司提出:事发时张某未佩戴头盔,也是导致其头部严重受伤的原因之一,其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应自担部分损失。双方多次协商赔偿无果,张某遂将王某及其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案例分析】
在本案件中,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情况下,张某未佩戴头盔是否应自担部分损失。尽管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但事故责任认定不能完全等同于民事侵权赔偿中的责任分担,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应当结合实际情况,根据民事诉讼的归责原则进行综合认定。事发时,张某骑行电动车未佩戴头盔,该情形虽不影响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但考虑到张某因事故受伤的主要部位及致残部位均在头部,未佩戴头盔对其受伤程度有直接重大影响,故法院酌定张某应自担其自身损失的10%。
【风险提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件中,张某未佩戴头盔,虽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对造成其头部严重损伤的后果有直接影响,明显加重了损害结果,即使交警部门认定其在事故中无责任亦需其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失。另据相关机构统计,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死亡事故中,约80%为颅脑损伤致死。在此提醒广大市民,骑乘时应自觉规范佩戴头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安全文明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