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险:购买保险未尽如实告知义务存在拒赔风险
2023-11-17 作者:深圳分公司供稿
【案例介绍】
2022年7月28日,彭先生为家人在我司投保康宁住院医疗保险。2023年2月28日,家人刘女士确诊“卵巢巧克力囊肿,卵巢肿瘤”向我司提出索赔。经查,刘女士左侧卵巢巧克力囊肿除术后5年多,2023年2月14日复发入院。被保险人存在隐瞒事实,带病投保行为,未尽如实告知义务,违反健康告知。我司致电刘女士告知违反健康告知,无法理赔,刘女士非常愤怒表示无法接受,我司多番解释,刘女士在仔细阅读保单特别约定后,最终同意我司的处理意见,解除保险合同。
【案例分析】
《保险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风险提示】
客户投保人身险时,应当仔细阅读《产品条款》、《投保须知》以及《健康告知》,以免因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逆向选择;保险人也会根据投保人的告知与陈述,决定是否同意承保。对于《健康告知》上询问的相关事项应当如实告知,否则出险后因为投保时故意隐瞒或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的,客户将承担拒赔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