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险:私家车从事营运,事故后损失自担

2023-11-17    作者:广西分公司供稿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27日,王某驾驶桂C牌标的车辆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某县城发生车对物撞到石墩的交通事故。

本案经查勘,报案人延时报案两天,标的车因操作不当撞到石墩导致车辆翻车,事故车辆损坏严重,车上人员有受伤。保险公司在调查中发现该车辆按家庭自用车投保,但车辆与委托人签订了货物运输协议,且在货拉拉平台接单,已核实该车辆从事营运活动,属于改变车辆性质,最后保险公司拒赔商业险。

案例分析

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免除第十条第(三)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王某将自己的厢式车以家庭自用车投保,随后又使用车辆运输货物进行盈利,其行为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增加车辆事故风险,故不在机动车商业保险的赔付范围内。

 

风险提示

在此,温馨提示广大车险消费者:

一、投保前,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中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特别约定等内容,对于没理解的地方应及时向保险公司进行询问,了解清楚后再进行投保,避免错误投保车辆使用性质,导致发生意外事故时无法获得保险理赔。

二、投保后,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五条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履行通知义务,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

三、出险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主动地向保险公司陈述事故的真实情况,不要因侥幸心理而对事故经过进行编造或隐瞒,以免影响理赔,甚至损害自身的信誉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