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险:车辆套牌投保,虚假承保材料不可取
2023-08-14 作者:福建分公司供稿
【案例介绍】
2022年1月,某先生报案称其驾驶标的车在漳州碰撞第三者两轮电动车,造车第三者驾驶员受伤的事故。伤者住院手术治疗,后经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
事故后,保险公司发函至标的车辆的发证机关核实车辆及相关证件的情况,后发证机关回函明确:“一是该市拍照号码均是纯数字组成,凡是含有字母的号牌,都是伪造号牌。二是拖拉机*****是伪造牌照”,该案认定标的车辆为套牌车且承保和理赔提供的相关车辆行驶证和年检证明均为虚假材料。
保险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确认肇事车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无效;后经法院审理判决该车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无效。车主不仅需要承担因诉讼产生的相关费用,还需要承担本事故中伤者的损失。
【案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路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证”该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书、号牌和行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该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扣留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可见伪造号牌和行驶证投保交强险是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将保险利益定义为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有法律认可的利益。该案标的车辆未取得合法的号牌和行驶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属于保险标的违法的情形,从而使投保人对投保标的不具有合法的保险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关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该车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无效。
【风险提示】
通过此案提醒广大车主和驾驶员朋友们
1、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
2、不得通过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进行保险投保;
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蒙受经济损失是小,搞不好还要面临“牢狱之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