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险:私家车从事网约车营运发生事故,商业险拒赔

2023-03-14    作者:江苏分公司

案情简介

张某为其私家车注册并从事网约车营运服务,同时在保险公司为该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险。某日,张某在从事网约车服务过程中与刘某车辆相撞,造成刘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全责。保险公司以张某车辆系网约车,张某改变私家车使用性质用于营运为由拒赔商业险。

案例分析

保险合同订立后,如果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却仍按原合同约定要求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对保险人显失公平。营运车辆运行里程长,使用频率高,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相对较大,故营运车辆保费高于家庭自用车辆。以家庭自用名义投保的车辆从事营运活动,事故风险显著增加,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可以增加保费或解除合同并返还剩余保费。因投保人未履行该通知义务,保险公司依法在商业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风险提示

       网约车服务作为新兴行业,保险问题曾一度引发争议。本案争议焦点为保险公司是否得以承保车辆被擅自变更使用性质为由免除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及案涉保险条款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以家庭自用名义投保的车辆从事营运活动,改变了车辆用途,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被保险人应当依法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被保险人未通知的,因营运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以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未依法通知为由抗辩不承担赔付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因此,本案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有权在商业险范围内拒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