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应从安全的角度出发,全盘考虑保险安排的可靠性,以合理的保费支出,寻求充足的保险保障。在选择保险公司时应考虑的因素主要有:资信、实力、技术水平、费率水平及分保条件、管理和经验、保险服务水平。
12、赔款支付有哪些方式?
保险人可以有三种赔偿方式,一是现金赔款;二是由被保险人自行修复或重置;三是重置与受损标的相同的财产或支付修理费用。每一项或每一件保险财产不得超过保单列明的保额,总额不得超过总保险金额。
13、什么是保险经纪人?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14、什么是保险代理人?
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15、什么是保险中介人?
保险中介人是指活动于保险人(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通过保险服务,把保险人和投保人联系起来并建立保险合同关系的人。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证人。
16、什么是保险公估?
在保险市场中,保险公司都是通过代理人和经纪人拓展业务与理赔,扮演着裁判员与运动员的双重角色,难免产生赔偿纠纷,而保险公估人既可受托于保险人,也可以受托于投保人,但它不代表保险人,也不代表投保人,而是站在独立的立场上,与上述双方保持着等距离的关系,能对委托事件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不仅可以减少赔偿纠纷,更好地实现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还可以帮助保险公司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提高保险公司的信誉。
17、什么是相互型保险公司?
在中国,人们对相互型保险公司仍十分陌生,它和我们常见的股份制公司有何区别呢?
首先,相互型保险公司是保险业特有的公司组织形式。最初是由所有参加保险的人为自己办理保险而合作成立的法人组织。投保人向公司缴纳保费,公司提供保险服务,出现赢余时,对投保人进行分配,虽然它名为公司,但实为非盈利性组织。
相互型保险公司的组织机构为:投保人即为公司社员。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其选出董事会作为业务执行机构、监事会作为业务监督机构。而由董事会指定评议员作为经营执行机构。
18、什么是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任何当事人对他方不得隐瞒欺诈,都须善意地、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鉴于保险关系的特殊性,法律对于诚实信用的要求超过(大于)其他民事活动。如果投保人欺诈或隐瞒,就有可能导致保险人判断失误和上当受骗,故保险合同被称为"最大诚信合同”。
19、什么是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成立,必须建立在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基础上。而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具体构成需满足三个条件:
1、具备法律上承认并为法律所保护的利益。
2、具备可以用货币计算和估价的利益。
3、必须是经济上已经确认或能够确认的利益。
20、什么是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在补偿性的保险合同中,当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损失时,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的赔偿数额,不能超过被保险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21、什么是保险近因原则?
保险关系上的近因并非是指在时间上或空间上与损失最接近的原因,而是指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的起主导作用或支配性作用的原因。而近因原则是指危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结果的形成,须有直接的后果关系,保险人才对发生的损失补偿责任。
22、什么是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
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是指投保人对同一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才构成重复保险,其保险金额的总和往往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发生事故时,按照补偿原则,不能由几个保险人同时赔偿实际保险金额,只能由这几个保险人根据不同比例分摊此金额,以免造成重复赔款。
23、受害第三方是否可以向保险人申请赔款
李某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载人回家,途中与一辆农用车迎面相撞,造成李某及摩托车后座上的王某受伤。经交管部门现场查勘,系农用车驾驶员吕某违章左转弯掉头,应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而李某和王某,无违章驾驶行为,在本起事故中不负责任。双方对此案分歧很大,虽经交警部门几次调解,但终未能达成赔偿协议。因该农用车曾向某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故李某和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承保农用车的保险公司直接向其赔偿保险金。
该案中无过错方李某和王某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是否有法律依据?李某和吕某将保险公司诉诸法院,要求保险公司直接向其支付保险金,可能是依据我国《保险法》第50条的规定。我国《保险法》第50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虽然该条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允许受损害的第三方享有向保险人直接请求保险金的权利,但是此种权利是附有条件的,即只有在我国法律上有此种明确规定或者合同有此种约定的前提下,第三者才有权向保险人直接提出索赔。而实际上,一方面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来看,在保险领域内对于无故遭受侵害或损失的第三方,除船舶造成油污所引起的船舶所有人对第三方的责任,受害方可直接将保险公司作为被告告上法庭外,法律并没有赋予其他受害人直接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权利;另一方面,由于各保险公司制定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也大都无此种规定,无过错的第三方也无权根据合同直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因此,受害第三方只能以侵权为由要求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至于侵权方以何种形式承担赔偿责任是侵权方与保险方之间的法律关系,由双方在保险合同中加以约定,与受害人并无关系。
从法理上说,由于李某、王某同吕某之间存在的是民事侵权法律关系,而吕某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保险合同关系。因此,虽然责任保险赔偿金的给付与李吕二人的利益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但由于他们同保险公司之间既无任何直接合同关系,保险公司也非为侵权人,故其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在侵权纠纷中,加害方可能参加了某种责任保险,但对于受害方而言,这并不能成为受害方直接起诉保险公司的根据,受害方也没有向保险人直接索赔的权利,受害方仍需按侵权关系与加害方先行解决纠纷。正在起草中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在受害方能否向保险公司索赔方面作了新的规定,除保险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外,在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使第三方伤亡的,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期间的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更加有效地保障了受害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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